《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八十一条:涉外管辖优先及例外

第二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 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 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8.html

(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8.html

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 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8.html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 者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 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8.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平行诉讼处理措施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8.html

本条为新增条款,主要规定的是为协调平行诉讼,我国法院所采取的处 理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8.html

平行诉讼在给当事人提供更多诉讼机会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司法资源 的浪费,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加剧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 因此,对 平行诉讼进行合理规制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很多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都 规定了协调平行诉讼的措施,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为“承认先受理法院管 辖权的模式”,例如《1968 年布鲁塞尔公约》第 21 条与《欧盟布鲁塞尔条例Ⅰ》(重订版)第 27 条便采用这种模式,即在成员国法院之间,受理在后的法 院主动中止程序,受理在先的法院管辖权一旦确定,任何其他受理的法院均 应放弃管辖权,由受理在先的法院审理;另一种为“预期承认模式”,即如果 本国法院预期外国法院的判决可以被本国法院承认,则本国法院可以中止本 国的诉讼。 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 9 条第 1 款规定,相同当事人间具 有同一表达诉讼已在外国法院提起但尚未判决时,如果可预见外国法院在合 理的期限内将作出能在瑞士得到承认的判决,瑞士法院即应中止诉讼。 该条 第 3 款规定,能够在瑞士得到承认的外国判决一经呈递于瑞士法院,瑞士法 院应驳回在瑞士的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8.html

在本条规定以前,我国法律对如何解决平行诉讼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531 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 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 受理。 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 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可以 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而不论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已在他国起诉,或者他国 法院是否已经受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在我国法院作出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 的,应当不予准许。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8.html

在就平行诉讼问题设置法律规范时,尽管维护本国的司法管辖权是非常 重要的,但是也需要兼顾国际礼让原则在解决管辖权冲突的重要作用,考虑 国际合作与互助的必要性。 为了最大限度在国际交往层面稳定社会秩序,减 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本条借鉴相关条约和相关国家立法所采取的模 式,规定在平行诉讼中,如果外国法院先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且当事人以 此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但是在下列 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中止诉讼,而应当继续审理:第 1 种情况为当事人 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 思自治,根据管辖协议的约定行使管辖权;第 2 种情况为纠纷属于人民法院 专属管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排除了其他外国法院对此类纠纷的管辖 权;第 3 种情况为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相同当事人的同一纠纷起 诉至我国法院或外国法院时,如果相比而言,诉讼与我国联系更密切、证据在 我国的可获得性更大、判决在我国的可执行性更大等由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明 显更方便时,法院不应中止诉讼,而应继续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8.html

根据本条第 2、3 款规定,人民法院中止诉讼后,应根据外国法院受理案 件后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如果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那么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依当事人的书面 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及时解决纠纷。 如果外国法院受理案件后作 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已经被我国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相关 争议我国法院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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