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八十四条:域外调查取证

第二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 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

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收集: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4.html

(一)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 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4.html

(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4.html

(三)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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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为 2023 年新增条款,是关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 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时,人民法院如何调查收集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4.html

域外调查取证是我国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 域外送达,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共同构成涉外 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 特别规定”一编专设“司法协助”一章,对司法协助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程序性 事项作了规定。 在 2023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尽管民事诉讼法对包括域外 调查取证在内的司法协助事项的基本程序性规则作了规定,但具体到域外调 查取证这一司法协助事项,诸如调查取证的对象、途径、具体方式等内容仍然 未作明确。 因此,在 2023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域外调 查取证对于涉外案件审判过程中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 意义,应当对域外调查取证的对象、具体方式等作出规定,补足这一司法协助 制度的“短板”,更好发挥域外调查取证制度的功能作用,这也是完善我国民 事诉讼制度涉外程序规则的应有之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4.html

本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 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 该款规定首先 对人民法院域外调查取证的基本方式作出规定,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收集,也可以通过 外交途径调查收集。 在调查取证的国际公约方面,1970 年 3 月 18 日,海牙国 际私法会议签订了《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Taking Evidence 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以下简称《海牙取证公约》),并于 1972 年 10 月 7 日生效。 《海牙取证公约》共 3 章 42条,主要内容包括“请求书” “外交官员、领事代表和特派员取证” “一般条 款”。 作为公约的签字国,希望便利请求书的转递和执行,并促进他们为此 目的而采取的不同方法的协调,增进相互间在民事或商事方面的司法合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4.html

同时,《海牙取证公约》还规定了中心机构传递、执行请求所适用的法律、提 出请求的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的到场问题以及证人免于作证的义务等。 1997 年 7 月 3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加入《海牙取证公约》,1997 年 12 月 8 日,我国交存加入书。 同时声明: 1. 根据公约第 2 条,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2. 根据公约第 23 条 声明,对于普通法国家旨在进行审判前文件调查的请求书,仅执行已在请求 书中列明并与案件有直接密切联系的文件的调查请求;3. 根据公约第 33 条 声明,除第 15 条以外,不适用公约第 2 章的规定。 作为《海牙取证公约》的加 入国,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时,如果证据所在国也加入了《海牙取证公约》,则可以根据该公约规定的具 体程序和方式来进行调查取证。 在实践层面,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9 月23 日发布《关于指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 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指定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涉及《海牙取证公约》等的司法协助工作进行试点,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对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提 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书和相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关于依据国 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 协助请求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 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及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具体规则予以明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4.html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并未就调查取证的相关事项缔结双 边条约,也未共同参加相关的国际条约,则两国之间就涉外民事案件的调查 取证问题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关于通过外交途径调查取证的原则和具 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发布《关于调整通过外交途径转 递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程序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24.html

“一、我国法院和与我国既没有双边条约关系,也没有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 证公约关系的国家的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 案件调查取证,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二、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我国法院通 过外交途径委托外国法院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一律由高级 法院审查合格后,报送我局审查。 然后,由我局转递外交部领事司对外发出。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一律由外交部领事司转我局审查后,由我局转递相关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审 查、办理。 送达回证、送达证明和调查取证结果,通过原途径转回。

三、2014年 5 月 1 日以前通过外交途径受理,尚未办理完毕的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 达和调查取证请求,仍按原转递程序办理……”本条第 2 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 本款第 1 项为,“对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 理解本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 一,采取委托使领馆代为取证方式的前提,必须是使领馆的驻在国法律未明 确禁止此类取证方式。 如果使领馆的驻在国法律明确禁止使领馆代为取证,则人民法院不得进行此类委托。 否则,通过此方式获取的证据将可能会被使 领馆驻在国认定为非法证据,进而影响人民法院判决在驻在国的承认与执 行。 第二,使领馆受托代为取证的对象既包括证人,也包括当事人。 本法第66 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 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因此,使领馆既可以通过向身处驻在国的证人调取 证人证言的方式获得证据,还可以向身处驻在国的当事人调取当事人陈述作 为案件审理的证据。 这种方式因其操作的便捷,将大大提升调查取证的效 率。 第三,采取此种方式调查取证,对象必须是具有我国国籍的当事人、证 人,如果当事人、证人不具有我国国籍则不能采用,这也与《海牙取证公约》等国际公约的做法保持了一致。 本款第 2 项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 时通讯工具取证”。 所谓即时通讯工具,是指能够即时发送和接收互联网消 息的工具。 即时通讯工具自诞生以来发展迅猛,功能也日渐丰富,时至今日 已经不仅单纯用于聊天,而是集成了电子邮件、博客、音视频通话、搜索等多 种功能。 我们常用的 QQ、微信、微博等都属于即时通讯工具的范畴。 在涉 外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来调查取证,相比传 统的调查取证方式无疑将大大提升效率,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 同时,考虑到即时通讯工具作为一种新的调查取证方式刚刚出现,需要在提升调查 取证效率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做好平衡,本项要求通过即时通讯工具 调查取证的,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该款第 3 项为兜底条款,即“以双 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该规定主要为保证域外调查取证方式的 开放性,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允许通过双方均认可的其他 方式调查取证。 当然,该款第 2 项、第 3 项所规定的调查取证方式,同样应当 尊重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不能为所在国法律所禁止,这也是尊重他国司法主 权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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