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七十八条:涉外应诉管辖

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 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涉外应诉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1.html

本条是 2023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条文,旨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顺应国际趋势的涉外应诉管辖制度。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1.html

应诉管辖,学理上也称默示或者拟制的合意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 者国内立法,民事案件的被告不抗辩法院无管辖权而出庭应诉并进行答辩或 者提出反诉,因而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制度。 从国外许多国家民事诉讼的立法 情况来看,设立完善的应诉管辖制度不仅可以为当事人减少诉累,也为法院 管辖赋予正当的法律依据,从而起到节省司法资源、体现公正与效率的积极 作用。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39 条规定,一审程序中,被告不主张管辖错误 而进行本案的言辞辩论时,也可以发生管辖权。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 规定,如果被告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口头抗辩或者在未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情 况下在预备性程序中发表声明,则日本法院享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1.html

对于应诉管辖制度,2021 年民事诉讼法在非涉外编已经作出了规定, 2021 年民事诉讼法第 130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 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1.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的规 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 以认定为 2021 年民事诉讼法第 130 条第 2 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2023 年修改 前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应诉管辖的适用范围并未区分国内民事案件和涉外民 事案件。 2023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有的意见提出,2021 年民事诉讼法第 130 条第 2 款规定在适用涉外民事案件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法律条文中缺乏被 告提出反诉情形下应视为同意法院管辖的规定。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只要被 告不对一国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起反诉,即视为其承认该 国法院的管辖权。 二是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符合涉外民 事审判的实际情况。 一国法院取得管辖权后,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问题 可通过国内管辖规则来解决。 为了顺应涉外民事管辖权规则和国内民事管 辖权规则有所区别的特点,2023 年涉外编修改对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作了 修改完善,对涉外管辖权采取相对集中的立法模式,增强涉外管辖权制度的 明确性、可预见性和操作性。 为此,在涉外编管辖这一章中新增关于涉外应 诉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1.html

在适用本条时需要注意,即便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起诉 时,我国法院无管辖权,如果案件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 出反诉的,那么我国法院便享有管辖权。 在确定我国法院的涉外民事管辖权 后,如果发现该受理案件的法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级别管辖、专属管 辖等的规定,那么就应该再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具体的管辖 法院并进行移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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