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外协议管辖

第二百七十七条  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 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涉外协议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2.html

本条是 2023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条文,旨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顺应国际趋势的涉外协议管辖制度。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2.html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 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选择管 辖法院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有助于实现当事人双 方诉讼机会的均等。 协议选择管辖,已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 和司法实践中所肯定。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也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允许当事人双方选择处理争议的法院,让当事人选择对收 集证据、安排证人出庭、出席法庭辩论等更有利的法院来审理纠纷,不仅有利 于圆满解决纠纷,而且增加了诉讼及裁判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可执行 性,避免因管辖权的争议而延误纠纷的解决,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双 方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2.html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些变化。 1991 年民 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 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 244 条规定:“涉外合同 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 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删除了 1991 年民 事诉讼法第 244 条关于涉外协议管辖的规定,将涉外协议管辖和非涉外协议 管辖统一规定于第 34 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 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涉外民事诉讼中,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 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据 2012 年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书面协议选择被 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2.html

在 2023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很多意见提出,根据 2012 年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适用协议管辖制度的涉外案件仅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须与协议选择的法院存在实际联系,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 定。 这在司法实践中对我国法院的涉外管辖权造成了一定限制:一是协议管 辖制度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类型的涉外纠纷无法适 用协议管辖制度;二是双方均为外国当事人,主动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涉 外民商事案件,但我国与争议无实际联系而无法行使管辖权,不利于我国打 造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优选地;三是即使争议与我国存在实际联系,但由 于争议标的额有时预先不能确定,有时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可能因 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由于民事诉讼法涉外 编主要调整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管辖问题,不宜简单套 用 2021 年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的规定来限制涉外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有必 要单独构建涉外协议管辖机制。 为此,2023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在涉外编管 辖一章单独增加了涉外协议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2.html

需要重点把握的是,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与国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 辖存在以下不同之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2.html

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国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仅限于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就没有适用范围上 的限制,不仅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其他类型的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2.html

二是在选择 管辖法院的联结点上,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应当是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 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协议选择法院 时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尊重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意思自治、弱化实际联系 的要求是国际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8 条明确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 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2.html

我国的海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条规定受理并审结了多起双方均为外 国当事人主动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我国于 2017 年签署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也未要求争议与协议选择的法院有实际联系。 为此,本条规定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可以由我国 法院行使管辖权,不受“实际联系”原则对协议管辖的限制性要求,以鼓励外 国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管辖,充分体现我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宽容自信开放的司法态度。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2.html

在如何确定由国内哪一个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方面,国内民事诉讼协议 管辖制度不仅要求所选择的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还要求所选择的法院不 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规定却没有 作出这种限制规定。 本条之所以未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时“不得 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本条主要是解决 与我国法院无实际联系的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时,我国法院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尊重当事人选择我 国法院的意愿,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选择落地,避免外国当事人因不了 解我国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而造成管辖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未作出这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并不意味着涉外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可以不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 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是首先尊重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进行管辖的意 愿,将管辖权先“拿进来”,至于确定我国法院的涉外民事管辖权后,由国内 哪一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应再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等 规定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如果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协议选择了我国 国内的某个具体的法院,而这一法院在受理后发现根据争议标的的性质和标 的额,由其受理案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或者其他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门 管辖的规定,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则确定具体 的管辖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32.html

此外,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协议选择法院管辖时,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这与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要求一致。 这是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要 求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法院,口头协议无效。 从形式 上,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 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并可以随时调取 查用的形式。 从协议内容上,应当体现当事人双方选择管辖法院的真实意 愿,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如果管辖协议不符合民事法律行 为效力的有关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双方当事人订立有效的选 择管辖法院的协议后,当然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已经选择的 管辖法院,选择其他法院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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