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共有财产进行执行?

答:通常案件先行中止执行,待共有人析产或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判决后,再 恢复对被执行人共有财产份额的执行处分。在实务中亦存在直接裁定对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财产整体拍卖,成交后再按各共有人平均份额执 行或返还价款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查、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 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 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 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 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 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 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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