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居住权的基木保证。我 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 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白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农民的住房时,应当慎之又慎,并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是否进行执行。
(1)当被执行人为农民且只有农村房屋居住时,不应执行其住宅。根据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如果转让农民仅有的住房,其宅基地使用 权势必会一同转让,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将其住房予以强制转让,则有可能 使农民永久的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基本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431.html
(2)被执行人虽然只有农村住房,但被执行人已死亡的,可以执行。但执行 过程中应注意同住家庭成员的权益保障问题,避免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431.html
(3)被执行人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住房,可以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431.html
(4)被执行人虽未迁出集体经济组织,但另有住房的,可以执行。在法律没 有做出明确规定前,针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时,应当严格限定参与竞 买的主体,也就是说应当限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当村委 会参与竞买时,应当在同等价格下给予优先购买权,以便于村委会行使对 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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