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原告向法院起诉并提交未载明贷款人的借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能得 到法院的认可?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释〔2020〕17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 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 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该规定,如果被告有证据证 明原告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贷款人,那么该案将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否则,原 告作为案涉借条原件的持有人,其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将被法院认可。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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