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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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 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提供 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87.html

就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 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 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 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 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 重大出入的;(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 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 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3)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 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8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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