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是否为违法解除发生 争议,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提交 了其他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并以此主张劳动 者与新单位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此时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能否作为认定劳动者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依据?并由 此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答:不能仅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作为认定劳动者与新单位 形成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由劳动者证明 其与新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若劳动者不能提出反 证,则依据其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缴费记录确认劳动者 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新用人单位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缴费记 录仅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裁判理由,不应径 行裁判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8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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