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 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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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 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 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的经济补 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 年 1 月 1 日后的 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00.html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 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的计算方 法为:自用工之日起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计算出经济补偿,再乘以 2,即为赔偿金,不再分段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00.html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其加付的一倍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 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0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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