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 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 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 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确定补偿费数额,但不得低于劳动 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 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0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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