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每月加班费不计 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 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 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 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 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10.html
(2)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 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 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 算基数。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能 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的 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10.html
(3)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 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 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 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 组成部分。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 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 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前月)、伙食补助等应当扣除, 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国家相关部门对工资组成规定有调 整的,按调整的规定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10.html
(4)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 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 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根据实际情 况判断可以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10.html
(5)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 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 21.75 天和 174 小时进行折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10.html
(6)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 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 加班费计算基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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