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 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和工作年限仍应 连续计算:
(1)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迫使劳动者与其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19.html
(2)利用关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交替变换签订劳动合 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19.html
(3)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 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19.html
(4)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 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19.html
(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1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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