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绩效考核考察的是劳动者能否能胜任工作的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 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 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能 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得制定明确岗位职责,明确的、可量化的工作任务指标及相应的绩效考核办 法。经考核不达标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调岗或培 训,据此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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