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概念、性质不同。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 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前述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 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 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约定的义务,而非法 定义务。保密义务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而对用 人单位产生的忠诚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期限不同:保密的期限可以根据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成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 大小和市场需要程度等因素,自行约定保密期限,但是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除外。竞业限制的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2 年,超过2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99.html
补偿方式不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保密费,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无偿或者 有偿。而竞业限制的补偿费是具有法律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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