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离职理由才能领取失业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 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 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705.html
2011 年6 月29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 号公布《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 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 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 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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