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 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经用人单 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从补缴次月起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的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 基金领取待遇。”根据该规定,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差是有法律依据。但福建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均有不支持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的判决。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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