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原《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保险基金不 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工伤职工可以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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