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 号) 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可见,职工因第三人责任导致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 属未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尚未获得民事赔偿,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除外。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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