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 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原《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厦人社〔2018〕218 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确定停工留薪期, 并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受 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 个月的,按受伤前12 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 待遇,应发工资包括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 支付的工资等;未满12 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 未满1 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 按不低于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但《厦门市工伤保 险待遇管理办法》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目前该办法实施期限已经届满, 但相关替代性新文件尚未出台,等待相关替代性文件出台,以下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70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709.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