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低于女职工的实际工资,是否有权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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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有关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19〕114 号)第三点规定“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 参保人员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发放工资”。根据该通知 精神,劳动者在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况下,再次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差额于法无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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