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 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 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 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关于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后果以及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 号)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 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 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 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11.html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正当理由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则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部分地区的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本质 上符合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的关系,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关个人 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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