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核算劳动者年休假天数时,如何计算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 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2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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