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设劳务派遣的认定及风险?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 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 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不得设立的 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与其他发起人共同投资设立劳务公司,再将原本招聘的劳动者改为由某劳务公司 派遣至本单位,该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不得出资或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的规定。其派遣合同无效,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相对人仍为实际用工单位,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4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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