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 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有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4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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