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 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若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 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 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不适用特殊时效,适用一年的仲裁 时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 单位支付加付的一倍工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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