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目前司法实践中认为确系不可归责于用 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 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 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或哺乳期内;职工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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