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被执行人交付,且属于执行依据确定交付、返还的物 品,执行人员应当自查封、扣押或被执行人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费用 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发放物品等工作。不属于执行依据确定交付、返 还的物品,符合处置条件的,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启动财产处置程序。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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