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当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 出具盖有本院印章的委托函。委托函应当写明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案由、案号;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以及需送达的文书种 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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