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 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 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
涉外送达司法协助送达不能
按照司法协助协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 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人所在 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
涉外送达多种方式送达及送达日期的确定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 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涉外送达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视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三)其...
涉外送达上级法院转递
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应附申请转递函。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 以转递。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
涉外送达涉外司法文书的翻译
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翻译件的,应由受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翻译件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但应由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签名或盖章证明译 文与原文一...
涉港澳送达涉港澳送达的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执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时,向住 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涉港澳送达司法文书的范围
本部分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 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 达回证等与诉讼相关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