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 应当附申请转递函。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 予以转递。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申请...
涉台送达涉台送达的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执行案件中的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执 行文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
涉台送达一个中国原则
涉台执行文书送达事务的处理,应当遵守一个中国原则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涉台送达送达方式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司法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 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涉台送达留置送达
采用(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 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
涉台送达邮寄送达
采用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 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
涉台送达电子送达
采用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向受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 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 复。以能够...
涉台送达其他方式送达的手续
采用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当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 出具盖有本院印章的委托函。委托函应当写明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案由、案号;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以及需送...
执行准备与启动确定承办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七日内确定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