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向受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 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 复。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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