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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