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自主权,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金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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