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他人的机动车,是侵害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所有人、管理人并非因为自己过错脱离了对机动车的控制,对此后的交通事故既无法预见也无法预防,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机动车在被占用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盜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机动车使用人是实际驾驶、使用盗抢车辆的人员。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7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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