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审查权,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44.html
(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44.html
(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44.html
(3)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44.html
(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4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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