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权、物品的文书,经过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并无异议,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依法制作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或者被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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