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在上述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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