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如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把他人的表演或者音乐作品上传到某个公开短视频平台上,供公众浏览,引发纠纷。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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