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障被告人上诉权,消除被告人因害怕上诉后被加重刑罚而不敢上诉的顾虑,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我国规定“上诉不加刑”的审判原则,也就是在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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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76.html
第二,如果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76.html
第三,如果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76.html
第四,如果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76.html
第五,如果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76.html
第六,如果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76.html
第七,如果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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