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同时,应当注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如果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44.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