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为共同诉讼。行政诉讼中,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共同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如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一个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起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又如同一行政机关针对数个相对人作出一个行政行为,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第二种是因同类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由于并非由同一行政行为引起,本应分别提起诉讼,但出于诉讼经济及防止裁判发生矛盾的考虑,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将数个起诉合并审理,将数个原告或数个被告视为一体,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这种共同诉讼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必须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如都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三是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四是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提高审判效率。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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