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有管辖权的,能否因为当事人 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变更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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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坚持管辖恒定原则,也就是说,当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本院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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