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制度的管理

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劳务派遣用工,一些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制度 管理方面不尽规范,给自身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增加更多的用 人成本。因此,用工单位在采取劳务派遣模式、选择劳务派遣单位、 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等诸环节,应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1.在客观需要的时候选择劳务派遣。劳动法律法规日趋完善,用 人单位仅仅因为减少成本而选择劳务派遣会面临相当大的风险。劳务 派遣最好是在客观需要的情况下使用,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72.html

2.选择优质和专业的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上有大量的劳务派遣单 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选择一家优质、专业的劳务派遣单位,对 于用工单位的发展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选择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仅从 价格上进行成本分析,还要综合考虑管理能力、服务水平、专业素 质、法律风险等各个方面。一般来说,用工单位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 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务派遣单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72.html

(1)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社会上有些人力资源公司仅能从事职 业介绍、人事代理业务,没有开展劳务派遣的法定资格,用工单位如 果使用这类机构所派遣的人员,则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就会 被认为建立了劳动关系,不仅不能达到降低用工风险的目的,甚至还 可能使用工单位自身陷入劳动纠纷之中。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审查劳务 派遣公司的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来确认其是否具有 合法经营资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72.html

(2)风险转移程度。不同的劳务派遣单位有不同的用工风险承受 度,用工单位应选择能承受较多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具体而言,用 工单位可以考察劳务派遣单位有没有承担风险的责任意识,有没有预 防风险的管理体系及应对风险的业务能力,从而作出选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72.html

3.服务管理能力。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大量具体的人力资源管理 事务上为用工单位提供服务,如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用工手续等, 用工单位可以从服务项目种类、服务网络分布、公司规模大小、服务 品牌知名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用工单位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时需要考虑被派遣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接受程度,通常服务水平 高、规模较大的劳务派遣单位容易被劳动者接受,与这样的劳务派遣 单位合作才可能降低用工风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72.html

4.人才资源储备。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高新科技的发展、生产 工艺的改进,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劳 务派遣单位除了要具备对现有人员进行管理的能力,还应该在社会资 源和业务拓展等多方面具有相当的竞争力,在人才流动和劳动力提供 方面具有应急处理的能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72.html

5.派遣员工成本。对用工单位来说,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也就 意味着需要额外支付服务费用给劳务派遣单位,因此,用工单位应当 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综合实力、风险转移程度和服务水平、当地的劳 动力供求关系以及同行业其他劳务派遣单位平均服务费用等多方面来 考虑和评估服务费用的高低,以利于在满足规范管理和成本控制的双 重条件下寻找良好的供应伙伴。 用工单位在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时,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 法和相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72.html

1.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标准。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标 准,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72.html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将 工作岗位的相关信息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安全、 工作禁忌、工作要求以及劳动报酬等,也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岗 位协议书。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72.html

3.支付加班费和福利待遇。如果被派遣劳动者超过规定的时间工 作,用工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加班费,其所在岗位有绩效奖金和相关福 利待遇的,被派遣劳动者也有权享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72.html

4.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根据工作岗位的现实需要,用 工单位应组织在岗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保证其技术水 平和业务能力能够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

5.依法实行正常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连续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的,应当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定期给被派遣劳动者调整工资。

6.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应给被 派遣劳动者安排工作岗位,如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工 作无法进行的,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 派遣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 派遣单位:

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41条规定情形的;

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但是,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 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上述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 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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