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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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劳动合同法》 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 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 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 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 动者的权益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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