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操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不变,派遣单位多次变更的情形。当劳务派遣 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补偿年 限应当累计计算,除非是在某一次变更劳务派遣单位时,已经支付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其 法律法规依据是: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2.html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2.html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 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2.html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2.html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2.html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2.html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2.html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2.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 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2.html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第四十六条 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 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 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 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2.html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实操上,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情形也适用 上述条款的规定。
证据焦点是,1)变更用人单位时,是否存在劳动者应聘或新单位招聘的事实;2)劳动 者工作履职是否存在中断或间断的事实。3)变更用人单位前是否已经享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待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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