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职工拒绝签收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 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之一,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法 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劳动者必须履行其签收的义务。劳动者拒绝签收,不影 响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的有效性是法定强制性的要求。履行告知义务的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 号】。 用人单位在送达告知管理工作中,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应当依法制定《公示告知管理办法》,明确涉及内容事项、告知形式及载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1.html

2、实行劳动者接收信息登记制度,填写《职工个人接收信息确认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1.html

3、送达告知事项应当采取复试送达,避免单一形式送达的效力不确定性风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1.html

4、认真做好送达告知全程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有效履行举证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1.html

5、有效送达后,劳动者拒绝配合后续程序的,用人单位有权继续行使管理权操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1.html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 号】核心条款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1.html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 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 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1.html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 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1.html

十一、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 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1.html

十二、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 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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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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