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应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 利。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 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对此项权利也作了规 定,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从而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 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兴趣爱好来选择最适 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 源的合理配置。 法律之所以要求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主 要是因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时间,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 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社保等利益,因此,必须采 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 果是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并写明是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以免在发生争议时产生不 利后果,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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