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旷工的处理,国务院曾在1982年4月10日发布了《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该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 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 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 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2008年1月15日,国 务院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认 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代替,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因此, 自2008年1月15日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再适用。用人单位可以 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实践中认为,只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中对劳动者旷工作了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 天数,用人单位即可行使解除权,解除与旷工职工的劳动合同。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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