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 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 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 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 设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 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 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 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 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 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就是 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中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 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 仲裁。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 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以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为 准。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 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 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 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 人民法院的执行。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 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73.html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 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约定管辖,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 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 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 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 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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